業主張某每月向小區物業公司交納150元停車費,但價值23萬元的本田汽車卻在小區停車場遭竊。張某認為物業公司保管不善,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賠20余萬元經濟損失。昨日,記者從黃埔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物業公司已經盡到對小區治安、車輛停放的保管責任,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小區內汽車被盜
2011年10月14日清晨7時30分,家住廣州市黃埔區某小區的張某正打算開車去公司上班,卻發現前一晚停放在小區露天停車場的本田汽車竟然不知所終。根據小區車輛進出視頻顯示,張某的汽車在當天凌晨3時左右被人用該車停車卡開出小區門口。
據悉,停車卡是由小區物業公司發放,業主每月交納150元停車費,即可獲得停車卡。停車卡是專車專用,背面均印有唯一編號并注明“必須隨身攜帶,嚴禁放在車內”。而案發前一晚,張某卻將停車卡遺忘在車內。
張某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小區物業公司認為自己無需對此擔責,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張某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0余萬元經濟損失。
車輛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庭審過程中,張某和小區物業公司是否成立車輛保管合同成為爭議焦點。張某訴稱,自己的車輛在物業公司辦理月保后,就與其成立了保管合同法律關系。
小區物業公司則認為本案不屬于保管合同糾紛,應屬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因為物業公司與張某簽訂的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停車位的場地使用費未包含車輛的保管費用,如需保管,須與物業公司另行簽訂保管協議。
黃埔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小區物業公司建立的是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張某雖然沒有另行與物業公司簽訂關于車輛停放的合同,但物業公司對張某停車每月收取費用,并向張某發放印有編號的停車卡,該停車卡是專車專用,每次車輛出入需刷卡才能進出,故雙方行為符合保管合同關系的法律特征。
此外,物業公司對于張某汽車被盜是否有過錯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物業公司認為,張某由于將停車卡遺留在車內,致使車輛被人使用停車卡開出小區丟失,應與偷車賊共同承擔車輛丟失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和物業公司建立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應當履行保管義務,張某則應妥善使用保管憑證即停車卡。鑒于張某未能舉證說明物業公司在車輛保管合同交易流程中具有過錯,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分析:
咪表停車受損 市政無須擔責
黃埔區法院民庭法官李娜指出,處理該類案件,首先應當明確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
李娜介紹,如果車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所,自己拿著鑰匙并可以隨時將車開走,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就沒有交付給停車場,那么,車主與停車場之間就不成立保管合同。例如,路邊的“咪表停車收費”,市政管理部門無須承擔車輛丟失損壞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車主將車停放在停車場,由停車場管理員或自動售票機給車主取車憑證,車主只有持此憑證方可將該車從停車場取出,這就可以認定車主與停車場雙方構成了保管合同。在此情況下,如果停車場未盡到保管人的義務,致使車輛丟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停車場已經盡到保管責任,車輛丟失是由于不屬于其過錯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則停車場無需對車輛丟失進行賠償。 |